2024年6月15日,公司陈晨副教授受邀参加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“金融安全与金融刑法”学术研讨会——暨“金融犯罪刑事检察研究基地”启动仪式。来自北京大学、复旦大学、南京大学、同济大学、武汉大学、西南政法大学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、西北政法大学、华中科技大学、天津大学、山东大学、上海财经大学、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、《江汉论坛》、《河南社会科学》、湖北省纪委监委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、武汉市公安局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、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、盈科(武汉)律师事务所等学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。
本次会议设置了四个单元。第三单元的主题报告一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杨柳、《河南社会科学》编辑王小利主持,陈晨副教授担任与谈人,就本单元主题报告进行讨论评议。

陈晨副教授认为,进行金融刑法研究前要厘清金融刑法与金融安全的关系,即厘清金融犯罪中“行刑关系”,而其中厘清“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”的边界是“核心的核心”。具体而言:第一,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各自定位来看,行政法是维护国家社会法秩序的法律规范,具有积极主动施行的特点,而刑法作为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法而存在,具有被动触发的特点,由于金融安全的概念极其宽泛,不同的安全需求主体安全面向不同,刑法的“被动性”不能发生根本改变;第二,从处罚的角度来看,虽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者在适用主体、适用程序、适用对象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,但究其本质,两者均同属“惩罚权”,只是惩罚的严厉程度有所不同,因此,不能单纯从惩罚充足与否,判断行刑适用规则;第三,需要关注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,让改革对象更好的发展是改革的应有之义,即企业刑事合规是让企业健康发展,金融刑法的完善当然是为了保证金融的健康发展,但金融与企业不同,企业有时候更需要的是稳定,而金融则恰恰相反,金融的流动性、活跃性是金融的生命力,金融创新就是保证其生命力的主要手段,因此,优先控制金融的天然风险,保证金融的创新活跃度,再考虑刑法保护的法益,即先行后刑,先通过行政许可、授权等手段控制金融自发的风险,再通过刑法控制外在风险。陈晨副教授的观点得到在场参会人员的高度认同,现场讨论热烈。

本次“金融安全与金融刑法”学术研讨会,实现了展现专家学者学术风貌和理论界与实务界平等对话、共同探索目的,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师积极参与研讨,重视金融刑法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的转化运用,为金融安全与金融刑法的实践发展提供理论支撑,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。(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供稿)